这篇文章给大家聊聊关于肇事逃逸关于酒驾的认定,以及怀疑肇事逃逸者喝酒了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哦。
一、什么叫醉驾逃逸尚不构成犯罪
1、酒驾肇事逃逸,涉嫌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民事、行政责任。
2、《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3、《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4、(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5、(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6、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7、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8、《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9、《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该规定是对交通事故逃逸人员行政方面的制裁,其将被吊销驾照且终生不能再取得,且不论其造成的交通事故后果大小。
二、喝酒逃逸没报警事后能查出来吗
若喝酒之人在行驶中没有造成撞人或其它事故,是不容易查出来的。若喝酒之人在行驶中有撞人或撞到别的物体等给别人或物体造成伤害而逃逸并没报警的,事后由于被撞之人受到严重伤害或死亡,是可根据沿途监控,并在周边明察暗访,一般情况下是能查出来的。希望开车之人: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三、逃逸事故处罚代码
1、违法代码:100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记0分,罚款0元;
2、违法代码:1705,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记12分,罚款2000元;
3、违法代码:2001,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记0分,罚款200元。
当违法行为经过交警部门调查认定并出具书面处罚决定时,上述违法代码就必须确定。
四、醉驾逃逸处罚标准2023年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4、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5、《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6、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7、(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8、(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9、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交通事故认定书会表明逃逸或酒驾吗
1、凡是交通事故涉及到肇事逃逸或者酒后驾车的,警察在认定书上面一定会给予说明情况的,如果认定书上没有,那么,这种违法行为就是不认可的。一切按照责任认定书来。
2、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3、(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4、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文章分享结束,肇事逃逸关于酒驾的认定和怀疑肇事逃逸者喝酒了的答案你都知道了吗?欢迎再次光临本站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