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首先是对具体法律条文进行的司法解释具有等同于法律的地位,其次是对法院内部“审判工作需要”的司法解释,相当于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的功能体现在保障法院严格执法、保障公正裁判两个方面,但是也需要注意,不能一味依赖司法解释。
一、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
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要从以下方面来理解:
1.对具体法律条文进行解释的司法解释,因有立法机关的授权而具有等同于法律的地位。
2.为法院内部“审判工作需要”而制定的司法解释,相当于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部门规章”。
3.对解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认定事实进行指导的司法解释,因其解释的对象不是法律,可视为最高人民法院为各级法院提供的办案方法、规则,供各级法院在审判中参考,以提高司法能力。
4.没有法律、法令为依据的“立法性”司法解释,如符合习惯法的内部、外部条件的,则形成我国以司法解释为载体的习惯法,具有法律效力。
二、司法解释的功能
司法解释有如下功能:
1.保障法院严格执法的功能。提醒,法律必须通过解释才得以适用,这是成文法所固有的抽象性和一般适用性的特点所决定的。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原有法律不可能概括,通过司法解释更能保障法院的严格执法。
2.保障公正裁判的功能。加强司法解释,使法律规则具体、明确,法律漏洞得以弥补,并通过司法解释对各级法院的裁判活动的拘束,从而严格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保障公正裁判。
三、司法解释的缺陷
司法解释有如下缺陷:
1.从实务上看,司法解释在个别时候非但没有解决法律本身所存在的问题,在消除既有矛盾和困惑的基础上往往是又增添了新的矛盾,新的困惑。
2.司法解释并不是实现正义的最佳手段。法律本身可能有漏洞,通过司法解释或许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立法上的漏洞,但是,司法解释在本质上是一种“事后法”,是在纠纷发生以后创制出来的新的法律规则。将纠纷发生以后创制的法律规则适用于已经发生的案件,违背了法不溯及既往的现代法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