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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修改(保险法最后一次颁布是哪次)

admin7天前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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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第一部保险法哪年颁布
  2. 保险法第五条
  3. 修改保险合同保险费是否构成保险诈骗罪
  4. 社保除名与开除区别
  5. 保险法谁发布的
  6. 保险条例最新规定
  7. 保险法最后一次颁布是哪次

第一部保险法哪年颁布

1995年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保险法,这是建国来我国的第一次保险基本法。2002年,针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对保险业的要求,保险法作了首次修改并于200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保险法第五条

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第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八条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修改保险合同保险费是否构成保险诈骗罪

合同一方当事人私自簒改合同的,改动内容无效或导致合同无效,但一般不会构成犯罪。不过,若通过簒改合同实施诈骗等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则可涉嫌犯罪。

其一,从犯罪数额上把握。构成保险诈骗罪,要求行为人骗取的保险金达到“数额较大”。这是区分本罪与保险诈骗的一般违法行为的关键。如果行为人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所获保险金的数额并不是较大,一般不宜以保险诈骗罪论处,而只能依照《保险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对于保险诈骗罪“数额较大”的标准,《决定》未作出明确规定,尚有待于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但从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出发,该标准应当略高于目前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诈骗罪的起刑数额标准。应当注意的是,认定保险诈骗罪,除将行为人骗取保险金的数额作为基本标准外,也不能忽视其他情节对定罪的作用。

此外,骗取数额较大的保险金,是行为人主观目的与客观地为相统一的内容,对于行为人骗取保险金实际上数额并未达“较大”标准的,不能一概排除在本罪构成之外。比如,行为人以数额较大甚至巨大的保险金为明确目的,已着手实施了诈骗活动,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其最后骗取的保险金数额较小或者根本就无所获取的,仍应以保险诈骗罪(未遂)论处。

社保除名与开除区别

除名和开除的区别如下:

1、类别、审批时效不同,开除是属于行政处分,是最严厉的一种处分,处理时效为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5个月之内审批完毕;除名属于行政处理,不属行政处分之列,没有具体的审批时效规定,但原则要求应对犯错误职工及时进行处理,不得无故拖延处理时间;

2、适用对象及其条件不同,开除处分适用于严重违法乱纪的职工;除名仅适用于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教育不改,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职工;

3、实施程序不同,开除处分由经理提出,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除名参照辞退违纪职工的程序,在征求工会意见后,由经理作出决定。

保险法谁发布的

是国家发布的,保险法是指调整保险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内容主要包括保险合同法、保险业组织法、保险监管法等。凡有关保险的组织、保险对象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法律规范等均属保险法。[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保险条例最新规定

最新规定

一、修改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取消了由监管部门制定条款费率的规定;

二、扩大了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将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列为产、寿险公司都可以经营的险种;

三、突出了有关偿付能力监管的规定,授权监管机构制订相关的具体办法;

四、修改和完善了保险中介尤其是保险代理人代理行为方面的有关规定;

五、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禁止性规定作了适当修改;

六、增加规定了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查询权;

七、修改了罚则部分,增加了对保险违法行为的处罚手段,加大了惩治力度。

八、取消了法定再保险。设立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填补了现行保险法的空白。

保险法最后一次颁布是哪次

我国保险法颁布于1995年6月30日。我国保险法出台于1995年6月30日,同年10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保险基本法,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包括保险合同法、保险业组织法、保险监管法等。另外,2002年10月为我国顺利加入世贸组织,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保险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200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2004年10月有关部门启动了保险法的第二次修改,于2009年10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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