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关于不能工伤认定情形有哪些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变更工伤认定决定的情形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一、为什么有的公司不要有过工伤的
1、用人单位不愿意申报工伤,主要原因可能是不了解法律的有关规定,另外可能担心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的一部分待遇,还有的用人单位是压根没有参加工伤保险。
2、首先,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话,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有关待遇全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自然是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私下解决的。
3、第二,用人单位不想承担工伤保险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待遇。
4、职工发生工伤以后,首先可以享受不超过12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期间视为出勤各种待遇不变。如果伤情严重的话,停工留薪期还可以延长。
5、职工认定为工伤,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用人单位还应当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像山东省的就业补助金是跟社会平均工资相挂钩的,即使是10级伤残也需要五六万元了。
二、伤残鉴定什么情况下被视为无效
1.超过规定时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违反法律、法规:如果伤残鉴定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例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或者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可能会被视为无效。
3.缺乏证据:在伤残鉴定中,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受伤程度和原因,如果缺乏足够的证据或者证据存在虚假、伪造等问题,可能会影响伤残鉴定的准确性。
4.鉴定机构不合法:如果鉴定机构不合法,例如不是依法设立的机构或者没有获得相关资质,可能会影响伤残鉴定的准确性。
总之,伤残鉴定应当在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的前提下进行,以确保鉴定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三、2023年安徽省工伤伤残鉴定标准
1、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
2、(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3、(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4、(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5、(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8、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三种:
9、(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10、(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11、(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12、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认定工伤的四种情形
1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14、(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15、(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16、(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17、(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18、四、国务院法制办有关答复中认为可认定为工伤的三种情形
19、(一)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5号)中认为,职工所受伤害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20、(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安徽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复函[2008]375号)认为:职工李某从单位宿舍至其父母家的情形,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认定为工伤。
21、(三)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1号)认为,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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