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期限的计算方法如下:
1.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计算。
3. 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行使请求权受到一定限制的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有关事项主要有:请求权的基础关系消灭而消灭的;权利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使请求权消灭的;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请求权诉讼时效的最后六个月经过后新产生的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新开始计算。
一、一般诉讼时效的期间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二、特殊诉讼时效的期间
1. 短期诉讼时效期间:根据民法典规定,以下四种情形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a.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b.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c. 延付或拒付租金的;d.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根据合同法规定,因在履行期限内不完全履行而要求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也是一年。
2.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诉讼时效期间:民法典规定,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诉讼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从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3. 涉外货物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时效期间:民法典规定,涉外货物买卖合同纠纷诉讼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四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三、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是指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开始计算。根据民法典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这里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是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
在实践中,一般根据下列三种时间来作为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
1.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
2. 在履行期未届满之前,债权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发送请求其履行义务的催告书等文件之日;
3. 其他应当视为债权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之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