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小时电话

什么叫行纪合同(行纪合同的效力)

admin4周前682

行纪合同行纪人的权利是请求报酬权、提存权、介入权、留置权。行纪合同,指的是行纪人以其个人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向其支付报酬的合同。

一、

行纪合同行纪人的权利是什么

  行纪合同行纪人的权利是:

  1.请求报酬权。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12364律师网提醒您,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介入权。行纪人接受委托实施行纪行为时,可以自己的名义介入买卖活动。行纪人买入或卖出市场定价的商品时,只要委托人没有相反的意思,可以自己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行纪人行使介入权后,仍可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3.提存权。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

  4.留置权。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

行纪合同的法律特征

  行纪合同的法律特征包括:

  1.行纪合同主体的限定性。行纪合同的委托人并无太多限制。但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行纪业务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2.行纪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行纪合同属于提供劳务类合同,由行纪人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但其所提供的劳务具有特定性。

  3.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在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时,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的。

  4.行纪人是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事务。虽然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交易,但交易所产生的权利义务最终归属于委托人承受,

  5.行纪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和不要式合同。行纪合同只需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无须一方当事人义务的实际履行,也无须具备特别的形式,故为诺成、不要式合同。

三、

行纪合同属于什么合同类型?

  行纪合同是与以自己的名义与委托人签订的贸易合同。行纪合同的签订意味着委托人可以委托行纪人,为自己从事贸易活动。当委托人委托相应事宜之后,行纪人可以凭借自身的能力为其办事,并从中获得相应报酬。行纪合同属于债法的范畴,与英美法系中的信托不一样。行纪合同是行纪人替委托人买卖动产,而信托合同是替受托人管理经营财产。

  行纪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和不要式合同。行纪合同只需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无须一方当事人义务的实际履行,也无须具备特别的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本文链接:http://ls.12364.com/ls/15687ed6bad854dc.html

在线咨询
手机:18580068282
电话咨询1
免费热线:18580068282
电话咨询2
免费热线:18580286655
关注微信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