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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法律知识宣讲(青少年犯罪科普知识)

admin1周前846

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青少年犯罪法律知识宣讲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青少年犯罪法律知识宣讲以及青少年犯罪科普知识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一、社会实践宣讲红色故事的特色与亮点

社会实践宣讲红色故事旨在传承革命精神,弘扬红色文化,激发青少年的爱国情怀和社会责任感。这种宣讲活动具有以下特色与亮点:

1.强调互动性:社会实践宣讲红色故事的过程中,通常会采用各种互动形式,如问答、讨论、角色扮演等,以增加参与者的兴趣和参与度,让他们更加投入地了解和学习红色故事。

2.生动的讲述方式:宣讲者通常会采用生动的语言、形象的比喻和丰富的表情,将红色故事娓娓道来,让听众能够更容易地理解和接受这些故事背后的革命精神和历史意义。

3.历史与现实结合:在讲述红色故事的同时,宣讲者会结合当前的社会现实和时代背景,引导听众思考如何在现实生活中传承和发扬革命精神,为建设现代化国家贡献力量。

4.实地考察与体验:社会实践宣讲红色故事的活动通常会安排实地考察,让参与者亲身体验历史场景,更加深入地了解红色故事的背景和意义。

5.创新传播方式:为了吸引更多年轻人关注和参与,社会实践宣讲红色故事的活动会运用各种创新的传播方式,如网络直播、短视频、漫画等,让红色故事以更加丰富多样的形式传播开来。

6.培养社会责任感:通过社会实践宣讲红色故事的活动,参与者能够更好地理解国家和民族的历史,培养起对国家和社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为国家的发展和进步贡献自己的力量。

总之,社会实践宣讲红色故事活动以丰富的形式和生动的讲述,让红色故事在青少年心中生根发芽,激励他们为国家的繁荣和民族的复兴而努力奋斗。

二、预防犯罪电影

1、微电影《回来》是法院针对网络化、信息化趋势下青少年群体的特点,改变传统宣讲式、灌输式法制宣传教育模式的一项创新举措。

2、影片展映结束后,法院“法制阳光行”志愿者围绕如何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当前青少年成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等话题与现场的学生和老师进行了互动交流,并向两所学校的校长赠送了微电影《回来》的光盘,用于在学校中开展普法教育。

三、引诱未成年人渉黄是犯罪吗

是犯罪,可能构成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本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采取各种手段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行为。

1、概念: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刑法第301条第2款),是指行为人采取各种手段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行为。

2、立案标准: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应当立案。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成年人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可以成为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的主体。引诱者既可以是聚众淫乱的首要分子或多次参加者,也可以是其他参与聚众淫乱者或其他人员,如宾馆、舞厅的管理人员等等。

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犯罪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具体说来,由于本罪具有教唆的性质,所以在主观方面认识要素上具备以下特点:

其一,行为人要认识到自己在实施引诱行为;

其二,行为人要对犯罪对象未成年人这一事实有所认识。

如果确实不知行为对象为未成年人的,不能构成本罪。但若符合聚众淫乱构成要件的,可以聚众淫乱罪论处。当然,这里要求对行为对象为未成年人的认识,只要是明知其可能为未成年人即可。其三,行为人还须认识到被引诱者在其引诱下是参加聚众淫乱的行为。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的行为。

所谓引诱,是指通过语言、表演、示范、收听观看淫秽音像制品的等手段,拉拢、腐蚀、诱惑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就本罪而言,勾引诱惑本无意参加聚众淫乱的不满18周岁的人参加聚众淫乱,具有教唆的性质,引诱的方式,在实践中常常表现为以淫秽下流的语言,观看淫秽色情音像制品,宣讲性体验、性感受甚至直接进行性表演等方式,刺激、拉拢、腐蚀、勾引未成年人参与淫乱活动。

应注意的是,“引诱”尽管含有“骗”的因素,但不能等同于“诱骗”。就引诱而言,被引诱者在引诱者的引诱下参与聚众淫乱活动是出于其本心自愿的,不同于“诱奸”行为。如果行为人在聚众淫乱活动中,诱奸幼女的则构成强奸幼女,犯强奸罪;

参加,是指未成年人到了聚众淫乱的现场。未成年人实际从事聚众淫乱活动的构成参加,未成年人实际并未进行聚众淫乱活而只是观看他人从事聚众淫乱活动的,也应认定构成本罪。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公共秩序也包括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未成年人处于生理的生长发育期和心理的逐步成熟时期,不象成年人那样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已确立,其意志薄弱,可塑性很大,容易被犯罪分子所利用、诱惑。如果他们参与有违社会道德准则的淫乱活动,不仅有害于其自身的身心健康,也不利于培养他们健康的性道德观,会助长他们与社会公德的背离,最终导致其丧失人伦道德,腐化堕落,成为社会的不安定因素,甚至诱发其他犯罪,因而现代世界各国无不注重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用刑法这道屏障来预防针对未成年人的各种犯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同时,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无论其参与聚众淫乱活动是公开的还是地下的,都严重伤害了周围群众的道德情感,败坏了社会风气,造成严重的精神污染,具有极大的腐蚀性,因此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罪又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指不满18周岁的人。对成年人通过各种手段诱参加聚淫乱活动的,不构成本罪,但可能构成聚众淫乱罪。

四、科普知识怎么宣讲

1、选题准确:科普知识宣讲主题应选择大家关心、与人人息息相关的主题,引起众人对宣讲的兴趣;

2、语言朴实:科普知识宣讲应使用人民大众喜闻乐见的语言,让老百姓能听得懂、听得进,同时采用声、乐、图、影相结合的方式,增强演讲吸引力;

3、深入浅出:科普知识宣讲要从老百姓身边人、身边事、与自身生活紧密相连的道理进入,讲出深刻科学含义,给听众的认知以启发和提高。

好了,关于青少年犯罪法律知识宣讲和青少年犯罪科普知识的问题到这里结束啦,希望可以解决您的问题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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