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是不适用仲裁法的,而应当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这是因为劳动争议案件的主体不属于平等主体,而仲裁法调解的主体对象为平等主体。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是具有终局效力的。
一、
劳动争议仲裁适用仲裁法吗
劳动争议纠纷一般并不适用仲裁法,而是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找法网提醒您,可适用仲裁法的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究竟是否具有终局效力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是具有终局效力的。劳动仲裁的裁决是不是终裁裁决,由劳动争议的类型而定,如果是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工作时间等的争议,是属于终裁裁决;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出现劳动争议的时候,劳动者可以通过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哪些人员组成
1.行政部门代表。可以分为干部主管部门代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等相关行政部门代表,军队及聘用单位文职人员工作主管部门代表。
2.职工代表。一般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推举产生。
3.用人单位代表。用人单位的代表不能超过仲裁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仲裁委员会主任由行政部门代表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