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数额根据取得使用权的方式不同和取得的年限不同来规定的。部分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部分土地使用权不可以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
一、
不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多少
不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分以下几种情况:
1.个人住房土地使用权转让应补交的标准: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
2.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按规定允许转让应补交,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10%收取。已购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以市场价购买的部分在进入市场时,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
3.由政府统一实施的拆迁安置房转让应补交的标准: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为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为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
4.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应补交的标准: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50%收取。
二、
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抵押
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但是部分法律禁止抵押的土地的使用权除外。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
土地使用权年限
找法网提醒您,土地使用权年限根据不同的用地类型年限也不同。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年限为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仓储用地50年;
6.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