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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很多女人离婚后为什么都不要孩子了,也不去看望了
1、主要是那个孩子没发财,哪天成了行业独角兽,成为亿万资产的大佬,绝对抢着去探望,金钱在不健全家庭中是能买亲情的,所以孩子不被探望,不被亲妈管,归根到底还是孩子没钱,没利用价值,探望还要花钱,别说什么婆婆不给探望,婆婆不许出轨不一样有人出轨,根本原因是孩子未成年阶段没钱,没利用价值,还得花钱,把孩子当成拖油瓶和追求幸福的绊脚石,能躲多远躲多远。
2、主要是与前任生的孩子,利用价值不够,如果与现任生的孩子身体出现问题,需要用到前孩子的时候,那个时候就会探望前孩子,就会施展亲情手段。
3、还有就是没到年老体衰的时候,出现过离婚后抛弃孩子不闻不问,几十年自己老了,现任过世了,被现任的家庭赶出家门的时候,就会想起前孩子。
综合1到3,前孩子未成年,没钱,利用价值不够,扶养得花钱,是自己追求幸福的绊脚石,所以就当没生过,重新再生一个。
如果老了没人养老了,老的时候给现任赶出家门,又或是与现任生的孩子有病了需要前任孩子帮助的时候才会出现。又或是曾经抛弃的孩子发大财了。
被父母抛弃的孩子,靠找是很难找到亲生父母的,最佳的寻找方式就是赚到钱,有钱了亲生父母自然就出现了。
曾经看过一个节目,一个被抛弃的孩子有钱后,亲生父母硬逼着他认。
如今离婚率在那,离婚后再也不管孩子,不探望孩子,见面都不打招呼,与孩子断绝亲情的父母不是没有,而对于被抛弃孩子,获得母爱的途径基本得靠事业了,有钱了,亲生父母自然就会出现。
所以个人感觉,对于那些生而不养,抛弃亲生骨肉,很多年不探望孩子的父母,应该有必要的法律约束,如今老年人的被赡养权处理的很好,关注和调节的多,可是对于生儿不养,又或是离婚后与孩子断绝关系,断绝亲情,一次不探视的,应该有必要的处罚。
生儿不养,老了又来要被抛弃孩子赡养。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应该是伟大而又神圣的,不应该成为一种很逗的关系。
上次就看到一个新闻,一个老头子抛弃两个孩子,老的时候又新生的孩子没能力赡养,跑回来要抛弃很多年的孩子来赡养自己。
所以小编觉得,生而不养,还不如当初就不生,做不到为人父母的责任,干脆别结婚了,用自由恋爱的方式来潇洒人生,起码不会连累下一代。
不探望的本质就是孩子的利用价值不够,就是人性的贪婪和自私自利,已经抛弃孩子的父母,就别给自己找借口了,敢作敢当好歹有人性光辉的一面。
小编最近发现,爱幼情怀的退化,传统骨肉情怀的淡化,追求自我利益和自我幸福,专注娘家利益,共同导致离婚后与子女断绝关系。
可是离婚后与孩子断绝关系,生而不养,一次不探望的,确很少管,应该拿出针对性的条纹,来约束下不负责任的父母。
生而不养,欠孩子的抚养费,母爱或是父爱,其实也应该上老赖黑名单,这种父母危害比老赖大多了,老赖坑的起码是成年人,生而不养的父母坑的可是未成年人,可是自己的骨肉。
相信哪天,老赖黑名单中一定会有那些生而不养的父母。
个人觉得,欠亲生孩子的债也是债,应该运用老赖黑名单那套模式来约束下。
同时应该给那些生而不养的父母起个专属名称,别让他们玷污父亲与母亲这两个神圣的词语了。
维护父亲、母亲,词性保持在中性词上,也是非常重要的。
二、去法院起诉离婚,没有通知对方,可以吗
可以的,律师可以通知双方到他的办公室进行协调,如果协商成功的,可以凭离婚协议书去民政局婚姻登记办公室办理,不必到人民法院起诉。这是律师的非诉讼业务。在诉讼离婚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管辖。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调解。调解原则上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如果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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