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押相关法律条文在民法典物权编中,具体是担保物权下的质权相关内容。动产质押的许可范围有,飞机、船舶、汽车等特殊动产;企业之机器设备、农业用具、牲畜;以及企业之产品、材料等动产。
一、
动产质押相关法律条文有哪些
动产质押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二、
动产质押的许可范围有哪些
动产质押的许可范围有:
1.飞机、船舶、汽车等特殊动产。
这类动产的特殊性在于其权属状态以登记而确 定,其交易也须进行过户登记。故而有人称其为类不动产,亦可称注册不动产。
2.企业之机器设备、农业用具、牲畜。
这类动产是企业或农人生产所必须,只能 设立抵押之担保方式。因而,我觉得对此类动产应当分别设立专门的登记制度及登记机关。找法网提醒您,可抵押之牲畜应仅限于生产性牲畜,而对于羊、猪、鸡、鸭之类不具生产力者,则不应允许设立抵押。
3.企业之产品、材料等动产。
此类动产因其流动性较大,允许设立抵押显然不利 于对抵押权人及第三人利益的保护。而采取登记制度,规定第三人的查询义务、又势必影响 交易的正常进行。
三、
动产质押生效的条件有哪些
动产质押生效的条件有:
1.当事人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出质人的主体资格合格;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质押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禁止性规定;
4.动产质押物移交质押权人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