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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在企业工作,解除劳动合同并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以后,再次在事业单位从新录用,工龄如何接续
【企业流动机关事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第一条规定:职工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其原有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退休金。
二、单位和我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失业险我领不到怎么办
1、单位和我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依法给劳动者购买社保满一年的,劳动者可以持相关手续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就业局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若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者不能正常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2、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3、(1)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4、(2)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5、(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6、(4)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7、(5)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8、(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9、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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