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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能因为女工什么降低其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应因女职工)

admin2个月前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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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西安市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1、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执行以下规定:

2、(二)明确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

3、(三)执行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4、(四)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环境、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

5、(五)对女职工进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女性特别保护和心理健康知识等培训;

6、(六)法律法规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其他规定。

7、第六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就业权利。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用人单位在招录人员、安排岗位或者裁减人员时,不得歧视妇女。

8、第七条用人单位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原因,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面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或者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9、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限届满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但女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除外。

二、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1、《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由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2、《条例》共29条,在四个方面凸显了我省地方特色:适用范围的规定更加准确,体现时代特点,实现全面覆盖;女职工劳动保护执法主体、责任主体责任更加具体、可操作;女职工劳动保护更加全面、公平,保护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政府相关部门对用人单位监督检查及处罚的责任进一步明确。

好了,关于用人单位不能因为女工什么降低其工资和用人单位不得应因女职工的问题到这里结束啦,希望可以解决您的问题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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