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文章给大家聊聊关于用人单位不能因为女工什么降低其工资,以及用人单位不得应因女职工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哦。
一、西安市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1、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执行以下规定:
2、(二)明确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
3、(三)执行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4、(四)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环境、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
5、(五)对女职工进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女性特别保护和心理健康知识等培训;
6、(六)法律法规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其他规定。
7、第六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就业权利。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用人单位在招录人员、安排岗位或者裁减人员时,不得歧视妇女。
8、第七条用人单位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原因,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面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或者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9、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限届满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但女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除外。
二、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1、《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由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2、《条例》共29条,在四个方面凸显了我省地方特色:适用范围的规定更加准确,体现时代特点,实现全面覆盖;女职工劳动保护执法主体、责任主体责任更加具体、可操作;女职工劳动保护更加全面、公平,保护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政府相关部门对用人单位监督检查及处罚的责任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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