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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寻衅滋事的定义是什么(刑法中寻衅滋事的定义标准)

admin7天前608

刑法中寻衅滋事的定义为:行为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或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等。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实施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一、

刑法中寻衅滋事的定义

  刑法中寻衅滋事的定义为: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二、

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找法网提醒您,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1.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3.侵害的客体即社会公共秩序;

  4.客观方面即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三、

寻衅滋事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1.犯罪动机不同。寻衅滋事罪的动机是出于流氓动机,或是寻欢作乐,或是耍威风、逞强好胜。故意伤害的犯罪动机比较复杂,但其目的性较强,就是以伤害对方的身体健康为目的。

  2.犯罪起因不同。寻衅滋事是“无事生非”,而故意伤害往往是“事出有因”。区分“无事生非”与“事出有因”应当以一般正常人而不是以行为人的认识为判断标准。因此,并非“事出有因”殴打他人致伤就应定故意伤害罪,而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

  3.犯罪对象不同。寻衅滋事一般不是损害特定的个体,而是出于寻求精神刺激的动机随意选择侵害对象;而故意伤害往往是刻意选择侵害对象。

  4.行为特征不同。寻衅滋事罪区别于故意伤害罪的行为特征主要是随意殴打他人。随意,从字面上理解就是随心所欲,但具体到寻衅滋事罪的认定上就应该有一些可操作性的标准。

本文链接:http://ls.12364.com/ls/9bde9b8e02057a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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