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驰名商标的认定一般要考虑哪些因素呢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驰名商标的因素,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驰名商标的认定一般要考虑哪些因素呢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一、驰名国际的意思是什么
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是国际通行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至今已有百年历史。目前,世界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类似的制度。美国制定了专门的反商标淡化法,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这种受保护的商标称为著名商标(FamousMark)。由于美国奉行商标“使用优先”原则,著名商标不需要在美国注册,但应当在美国使用,并作为指示唯一商品来源的标识而为全美国的普通消费公众所广泛知晓。在保护上,美国禁止他人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标志用于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导致消费者心中该商标与特定商品的联系淡化;禁止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标志用于容易让人产生负面联想的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导致该商标的声誉受损。若不懂商标注册流程可以询问我们
二、商标法第十四条是什么内容
1、第十四条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2、(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3、(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6、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7、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8、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三、海默的垄断优势理论认为促成对外直接投资的企业特有优势包括哪些
960年美国学者斯蒂芬·海默(StephenHymer)在麻省理工学院完成的博士论文《国内企业的国际化经营:对外直接投资的研究》中,率先对传统理论提出了挑战,首次提出了垄断优势理论。垄断优势理论是由麻省理工学院C·P·金德贝格在70年代对海默提出的垄断优势进行的补充和发展。它是一种阐明当代跨国公司在海外投资具有垄断优势的理论。此理论认为,考察对外直接投资应从“垄断优势”着眼。鉴于海默和金德尔伯格对该理论均做出了巨大贡献,有时又将该理论称为“海默-金德尔伯格传统”(H-KTradition)。主要思想市场的不完全性是对外直接投资的根本原因,同时跨国公司的垄断优势是对外直接投资获利的条件。
1、市场具有不完全性不完全性产生于四个方面:(1)产品市场不完全。这主要与商品特异、商标、特殊的市场技能或价格联盟等因素有关;(2)生产要素市场的不完全。这主要是特殊的管理技能、在资本市场上的便利及受专利制度保护的技术差异等原因造成的;(3)规模经济引起的市场不完全;(4)由于政府的有关税收、关税、利率和汇率等政策原因造成的市场不完全。
2、垄断优势(1)市场垄断优势。如产品性能差别、特殊销售技巧、控制市场价格的能力等。(2)生产垄断优势。如经营管理技能、融通资金的能力优势、掌握的技术专利与专有技术。(3)规模经济优势。即通过横向一体化或纵向一体化,在供、产、销各环节的衔接上提高效率。(4)政府的课税、关税等贸易限制措施产生的市场进入或退出障碍,导致跨国公司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利用其垄断优势。(5)信息与网络优势。有关结论1、原因分析:在东道国市场不完全的条件下,跨国公司可利用其垄断优势排斥自由竞争,维持垄断高价以获得超额利润。2、结论:对外直接投资是具有某种优势的寡头垄断企业为追求控制不完全市场而采取的一种行为方式。异国直接投资1、对发展中国家直接投资可以绕过东道国的关税壁垒;同时技术等资产可以获得全部收益。2、对发达国家之间的交叉直接投资寡占反应现象,通过在竞争对手的领土上建立企业来互相牵制和加强自身能力行为的综合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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