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与公司股东签订的股权协议合法吗有效吗,以及股东协议有法律效力吗对应的知识点,文章可能有点长,但是希望大家可以阅读完,增长自己的知识,最重要的是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可以解决了您的问题,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一、公司给股东转账是否合法
1、公司资金转给股东是合理合法的,方式也有很多种。有些是税前的,有些是税后的。每种方式下可以有不同的规划,也有需要注意的点。
2、对于公司来说,有些费用是可以税前列支的。但是需要满足条件是与公司的生产经营相关,并且合法合理。
3、具体到股东,可以有以下一些事项:
4、股东的工资:股东也可以是公司的职员。那么领一份工资也理所当然。通过工资和年终奖的发放,将股东的个人所得税降至10%左右。因为有个人的免征额和专项附加扣除,那么可以相应的抵免一部分个税。
5、领取备用金:如果根据公司制度,股东可以有备用金,那么这就是合理的。但是注意,备用金的金额要符合公司规定,后期冲抵的发票必须是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关。不能用家人不相关的开销来冲抵。
6、直接报销:股东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在实际消费之后,都可以根据公司制度来报销。但是如果不符合规定的个人开支,也不要拿来报,因为公司税前不能扣。
7、资产使用费:比如股东有借款给企业,那么就应该按照规定签订合同,由公司向股东支付利息;或者公司使用了股东的其他资产,采用的是租赁的方式,那么也应向股东支付租金。这种情况下,需要交个人所得税,且税率是20%,相对来说还是比较高的。
8、税后利润分配就是分红。但分红有不同的分法。
9、股东直接持股:如果直接分红给个人,那么税率20%。如果只是想取出生活费,那就不建议用分红了,用工资薪金更好。
10、有限合伙企业持股:这个情况下不会涉及交企业所得税,很多时候被用以作为持股平台。倘若此平台设立在税收优惠的地区,那么可以将综合税率降得比较低。这样的平台可以做多层嵌套设计,用以引进优秀的核心骨干人员。
11、有限公司持股:这种情况下,很多时候不是为了实际分得资金,而是为了做进一步的投资。如果本身股东取出钱来就是为了投资的,那就不要用个人来分红,用公司的形式,可以免于重复征税。
12、最常用的就是借款。但是借的还是要还的。并且还有几个问题。一是占用时间长了,就要视同分红交税;二是如果为了避免交税,那么年底前要还款,可能会让股东出现资金周转困难;并且要完全按照合规的流程走,避免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13、另一种资产占用可能是进行的账外操作,这种方式不合规,在此不做阐述了。
14、综上,股东需要从公司获得的资金可能会涉及到多个用途,那么需要合理地规划好各个途径,在降低综合税负的同时,一定要保证合法性和合理性。???
二、以公司名义签合同个人要担责任吗
1、能够以公司名义签合同的,除了你是法人、高管(董、监、高之一)授权你代表公司签订这份合同外,其它的个人不需要承担责任。但是,因为这份合同是以公司名义签订的,所以,公司的法人、公司的董、监、高职位和董事会,都需要对这份合同的内容和要约负责。
2、如果个人未获得授权,私自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则这份公司合同无效,而且公司可以追究这个私人越权、越职的责任。如果这份无效合同还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话,公司可以向个人追讨赔偿相关的经济损失。
三、已上市的A股公司定向募集资金,控股股东与投资者签署对赌协议,是否可以协议是否有效是否需要披露
本次定向发行的股票认购方深圳市众投一邦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文投国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作为投资方与标的公司发行人及发行人除于绍钧外的其他全部在册股东于2015年2月8日签署《关于北京华人天地影视策划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认购补充协议》(简称“《股份认购补充协议》”)。
以下引述的《股份认购补充协议》各条款中:“投资方”系指深圳市众投一邦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文投国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创始股东”系指“张津、刘华、郭菁及张俊锋”。
《股份认购补充协议》相关规定如下:
第1.3条:“鉴于本次交易是以公司2015年度净利润2500万元及包含投资方投资金额完全摊薄后5.95倍市盈率为作价依据。如果标的公司2015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低于2500万元,则视为未完成经营指标,应以2015年度经审计的实际净利润为基础,按照5.95倍市盈率重新调整本次交易的投资估值。”
第1.3.1条:“调整后标的公司所有股东所持有的股权比例保持不变,创始股东应以现金方式退还各投资方相应多付的投资款。此时,公司估值(设为“A”)[A=实际完成净利润×5.95倍市盈率]。创始股东需将补偿款(设为“B”)支付给深圳市文投国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众投一邦投资企业(有限合伙)。[B=“2280万元-A×(投资时的所占的股权比例)”]。补偿款由投资方按照各自持股比例进行分配。”
第2.1条:“当出现以下情况时,投资方有权要求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津)回购投资方所持有的全部公司股权:
2.1.1不论任何主观或客观原因,公司不能在2015年实现净利润2500万元且股东张津、郭菁、刘华、张俊锋未依据履行现金补偿义务;
2.1.2当公司累计新增亏损达到投资方进入时以2014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公司当期净资产的20%时;
2.1.3出现深圳市文投国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众投一邦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不知情的大额账外现金销售收入等情形;
2.1.4公司的生产经营、业务范围发生实质性调整,并且不能依据做出调整当时的《公司章程》取得标的公司有权机构的批准;
2.1.5公司的有效资产(包括土地、房产或设备等)因行使抵押权被拍卖等原因导致所有权不再由标的公司持有或者存在此种潜在风险,并且在合理时间内(不超过三个月)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由此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
2.1.6原股东所持有的公司之股权因行使质押权等原因,所有权发生实质性转移或者存在此种潜在风险;
2.1.7原股东以及原股东(如系法人股东)的股东因婚姻、继承原因导致目标公司的股权或控股股东的股权发生动荡,从而对目标公司IPO造成障碍的。”
主办券商认为,该等估值调整条款为公司截至本次发行股权登记日2015年2月26日全体在册股东与本次发行对象深圳市文投国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众投一邦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协商一致而签订的,协议已经各方签署而生效,为协议各方真实意思表示,该等业绩补偿及股权回购条款为股东之间关于公司经营目标的约定,如触发业绩补偿条款、股权回购条款约定条件时则由相关股东进行补偿或回购,仅对协议各方股东有合同的约束效力。该等条款的约定符合《合同法》规定,因此,该等估值调整、业绩补偿及股权回购条款合法、有效。
这是一份网上能查到的定向增发的对赌协议,肯定是有效的,因为发行券商也要承担监管责任,信息披露也一定会有。
四、公司大股东未经股东会同意私下签订合同是否有效
公司作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独立法人对外所实施的民事行为,不因违反公司内部规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内部程序性规定而无效,至少最高院是这样认为的!通俗点讲就是只要公司在合同上盖了章,法定代表人签了字,没有其他合同无效的情形,那么这个合同就是有效的,是要履行的!公司未经股东会同意对外提供担保、对外投资或者借款的,并不影响合同效力,合同依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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