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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法律解释最新(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法律解释是什么)

admin1周前927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法律解释即最高院关于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简单来说,如果子女仍在校接受高中以下学历教育、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视作“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一、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法律解释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法律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即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二、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抚养费如何确定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抚养费按照如下规则确定: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三、

抚养费教育费包含幼儿园学费吗

  抚养费教育费包含幼儿园学费。法律规定,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对生活费而言,抚养费以必要为限。孩子购买电脑手机等数码产品的费用、外出旅游的费用、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等,只要并非生活所必需,父母可以拒绝支付。对教育费而言,抚养费指尚在学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公立学校教育费。找法网提醒 ,上私立学校、贵族学校所多支付的学费,为上更好的公立学校所多支付的择校费,因考分不够而产生的赞助费,以及兴趣素质提高班学费等,不应当属于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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