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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管辖原则是什么(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管辖原则是)

admin3个月前454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管辖原则有属人管辖、属地管辖、保护性管辖、普遍性管辖。刑事案件对被告以及案件发生地判断是否具有管辖权,如被告是涉外人员,应当判断是否采用国内法或者国际公约等。

一、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管辖原则

  公安机关刑事管辖原则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解决一个国家的刑事管辖权的问题。这里的刑事管辖权,是指一个国家根据主权原则所享有的、对在其主权范围内所发生的一切犯罪进行起诉、审判和处罚的权力。刑事管辖权的行使,事关国家主权,各国刑法对此都有明文规定。

  1.属地原则

  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2.属人原则

  属人原则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3.保护原则

  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哪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4.普遍原则

  普遍原则以保护各国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二、

刑事管辖的定义是什么

  刑事管辖的定义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直接受理案件方面和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在审判第一审案件方面的职权分工,包括职能管辖和审判管辖。

  找法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第一百七十三条,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三、

刑事管辖异议谁有权提出

  刑事管辖异议有权提出的如下: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刑事诉讼是国家机关或自诉人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进行追诉的活动,案件管辖尤其是级别管辖与被告人联系最为密切,对管辖权异议的要求也最为强烈,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首先享有管辖异议权。

  2.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被害人是刑事案件的受害者,虽然对犯罪者的刑事追究由国家进行,但刑事诉讼的结果与被害人能否获得物质赔偿和精神抚慰紧密相关,被害人也是刑事诉讼当事人之一,也有权对刑事诉讼提出管辖权异议。

  3.公诉人与自诉人

  一般情况下,对于公诉人与自诉人自己选择管辖的法院不应该提起管辖权异议,但如果出现优先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等情况,如果认为以上管辖改变存在错误或不适当,公诉人、自诉人还是对受案法院有提起管辖异议的权利。

  4.与案件有关系的诉讼参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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