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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中劳动关系的特征有哪些(劳动关系法律特征)

admin1周前836

其实劳动法中劳动关系的特征有哪些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劳动关系法律特征,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劳动法中劳动关系的特征有哪些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一、劳动法的六项基本原则

劳动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的原则;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原则。

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从事劳动的同等的权利:

(1)对公民来说意味有就业权和择业权在内的劳动权;

(2)有权依法选择适合自己特点的职业和用工单位;

(3)有权利用国家和社会所提供的各种就业保障条件,以提高就业能力和增加就业机会。对企业来说意味着平等地录用符合条件的职工,加强提供失业保险,就业服务,职业培训等方面的职责。对国家来说,应当为公民实现劳动权提供必要的保障。

这是劳动尚未普遍成为人们生活第一的现实和社会主义固有的反剥削性质所引申出的要求。

(1)偏重保护和优先保护:劳动法在对劳动关系双方都给予保护的同时,偏重于保护处于弱者的地位的劳动者,适当体现劳动者的权利本位和用人单位的义务本位,劳动法优先保护劳动者利益;

(2)平等保护:全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各类劳动者的平等保护,特殊劳动者群体的特殊保护;

(3)全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论它存在于劳动关系的缔结前、缔结后或是终结后都应纳入保护范围之内;

(4)基本保护:对劳动者的最低限度保护,也就是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护。

(1)双重价值取向:配置是否合理的标准是能否兼顾效率和公平的双重价值取向,劳动法的任务在于,对劳动力资源的宏观配置和微观配置进行规范;

(2)劳动力资源宏观配置:即社会劳动力在全社会范围内各个用人单位之间的配置;

(3)劳动力资源的微观配置:处理好劳动者利益和劳动效率的关系。

二、劳动力和劳动关系的辩证关系

1、劳动力是劳动的主体,一个完整的劳动过程是由劳动力通过劳动工具,对劳动对象进行人工改造,使劳动产生劳动成果,比如种上庄稼,打造出新器具,生产出新的产品等。劳动力和劳动关系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劳动力按生产资料所有者的指示工作,生产资料所有者向劳动力所有者支付报酬,从而形成劳动关系。

2、劳动力所有者希望多得报酬,生产资料所有者希望更廉价的劳动力。

三、劳动保护法具有哪些主要特征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的特征如下:

1.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劳动法律部门中具有指导性、纲领性的法律规范,而不是调整劳动关系运行中的特定事项或劳动关系当事人某一特定行为的具体规定。

2.不同的法律部门有着不同的基本原则,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反映了所调整的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反映了劳动法律部门的本质和特点。

3.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有着高度的稳定性,只要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未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基本原则是不会改变的。

4.基本原则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对各项劳动法律制度均具有约束力。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四、劳动保护的四项原则

1、偏重保护和优先保护:劳动法在对劳动关系双方都给予保护的同时,偏重于保护处于弱者的地位的劳动者,适当体现劳动者的权利本位和用人单位的义务本位,劳动法优先保护劳动者利益;

2、平等保护:全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各类劳动者的平等保护,特殊劳动者群体的特殊保护;

3、全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论它存在于劳动关系的缔结前、缔结后或是终结后都应纳入保护范围之内;

4、基本保护:对劳动者的最低限度保护,也就是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护。

五、在用人单位上班是雇佣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主体一方只能是劳动者个人,另一方只能是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上述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

雇佣关系凡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均可形成雇佣关系,雇佣他人的称之为雇主,被雇佣者称之为雇员。

劳动法律关系建立后,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职工,处于提供劳动力的被领导地位;用人单位则成为劳动力使用者,处于管理劳动者的领导地位,双方形成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

雇佣关系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没有隶属性。雇佣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是平等的法律关系,不管是雇佣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及履行,均是平等的,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

对劳动关系而言,只有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以实现社会劳动的过程中,才可能形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也就是劳动法律关系得以实现的过程。

对雇佣关系而言,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标志。

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国家意志基本不干预,具有当事人意思为主导的特征。主要是在流通领域发生的关系,而不是在社会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

劳动关系主体间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

雇佣关系主体之间产生劳动纠纷,则适用民事争议处理程序,当事人可以采用仲裁或者诉讼的解决方式。当事人可根据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并非诉讼的前置程序。

劳动关系主要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调整。

雇佣关系主要受民法调整,包括《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

总的来说,不论是雇佣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发生事故后,都是要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处理,而且要依据事实来进行判决,坚决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关于劳动法中劳动关系的特征有哪些,劳动关系法律特征的介绍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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