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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能调解吗法律规定,一、买卖合同纠纷能调解吗

admin1周前561

一、买卖合同纠纷能调解吗

    买卖合同纠纷可以调解。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法院调解的概念与特征

    法院调解,又称诉讼中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对双方当事人自愿进行协商,达成协议,以解决纠纷的一种诉讼活动。其实质是当事人通过诉讼将部分纠纷以诉讼方式非诉讼化。

    法院调解具有以下特征:

    1. 法院调解发生在诉讼过程中。诉讼外调解不属于法院调解,也不具有法院调解的特征。法院调解必须发生在诉讼过程中。在诉讼之外达成的协议不是法院调解协议,不具有法院调解的性质。诉讼中的调解和诉讼外调解的性质完全不同,所达成的协议在性质上也相差甚远。因此,绝不能把二者混为一谈。那种不把法院调解放在诉讼过程中的作法是不正确的,也影响了法院调解的信誉。在此必须明确指出,在诉讼开始之前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不属于法院调解的范围。诉讼开始之后至判决之前都是法院调解的期间。

    

    2. 法院调解是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的。这是法院调解与诉讼外调解的重要区别之一。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调解,是法院调解的基本特征。如果离开诉讼活动这一前提条件,就不存在法院调解这一概念了。法院的审判活动是法院调解得以进行的平台和前提条件。作为对一起案件的审与判,庭审本身是分离的。在一般情况下要先审后判,但是由于客观因素的制约,例如法官的审理能力、案件的难易程度、当事人的诉讼能力等等,往往会造成审理与裁判的同步性。即当庭宣判的案件往往也是当庭调解结案的。这样不仅节省了时间,提高了效率,而且当庭裁判更接近当事人的心理预期,减少了上诉和再审的可能,达到了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有的案件需要多次反复进行调解才能达成协议,这就不能仅靠一次庭审活动。审判人员在庭审过程中进行调解并达成协议是完全应当的、可行的,在法律上也是允许的。但是必须明确审判人员在庭审过程中所实施的有关组织协调当事人进行和解的活动不能定义为法院调解中的“调解”,这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但无论在学理上还是实践中都把这种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进行的和解活动也称为“调解”。从语义上理解似乎并无不妥,但这种“调解”无论如何也不能归入到法院调解中来。因此我们应当把法院调解定义为:法院调解是在诉讼过程中、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的和解活动。在这里“诉讼过程”是一个时间概念,它应当包括庭审前的准备阶段。“审判人员的主持”则强调了主持人的身份。“和解”是对当事人达成的意思表示即协议内容上的要求。

    3. 法院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原则。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据此自愿原则是法院调解的基本原则之一。这一原则具体体现在:第一、是否接受法院的调解建议以及达成何种协议完全由当事人自己决定;第二、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中不能强迫或变相强迫当事人接受自己提出的某种调解方案以及达成何种协议;第三、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必须是双方自愿的意思表示;第四、达成何种协议必须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并完全自愿地接受这一结果;第五、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都应当认为是合法有效的。对达成这一协议的人民法院也必须依法确认其法律效力并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效力。在此必须明确自愿原则是指程序上的自愿和实体上的自愿两个方面的内容。如前所述在程序上是否选择法院调解解决纠纷以及选择何种方式解决纠纷完全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在实体上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必须是双方自愿的意思表示达成何种协议也完全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对达成协议的内容如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人民法院也必须依法确认其法律效力并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效力;在程序上和实体上人民法院都不能强迫或变相强迫当事人接受自己提出的某种方案以及达成某种协议;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中也不能强迫或变相强迫当事人接受自己提出的某种方案以及达成某种协议;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都应当认为是合法有效的对达成这一协议的人民法院也必须依法确认其法律效力并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效力。当然任何事情都不能走向极端。有的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利用和解来规避法律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使和解变成一种变相的“合法的”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而使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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