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的成立时间是债务人的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留置权成立的条件包括债权人占有着债务人的动产、占有动产与债权有牵连关系、不存在妨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形等。
一、
留置权何时成立
留置权的成立时间是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具体成立的要件如下:
1.债权人占有动产
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是留置权成立及存续的前提条件。因此,债权人没有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则无留置权可言,债权人丧失对债务人财产的占有,则留置权归于消灭。但如果债权人因侵权行为丧失占有的,经诉请回复占有而重新占有,则留置权受影响。
2.占有的动产必须与债权有牵连关系
责权人的债权与债权人占有的财产须有牵连关系,才能成立留置权。此为各国立法之通例。
3.债务人的债务须已到履行期
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亦即债权已届清偿期,留置权方能成立,而不问债务人是否构成履行义务迟延(履行义务迟延是留置权行使的条件)。
4.须无妨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形
在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时。留置权一般即可成立。因而上述三个条件,被称为留置权成立的积极条件。但如果存在妨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形,即使具备了上述三个条件,留置权仍不能成立。因而该条件被称为留置权成立的消极条件。
5.所有权
留置权的权科留置权一经成立,债权人就成为留置权人,依法对留置物和债务人事有权利。留置权人的权利是留置权效力的最直接体现,是债权人得以实现其债权的根本保证。
留置权成立的时间,应该是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亦即债权已届清偿期。
二、
留置权因什么原因而消灭
留置权因下列原因消灭:
1.债权消灭。
留置的根本目的在于担保债务的履行。债权消灭是指债权已得到满足,留置权因此没有存在的必要。反映了留置权以及其他担保物权从属性的主要特征。担保物权随主债的产生而产生,随主债的消灭而消灭。
2.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
债务人提供担保必须要经过债权人的认可,担保物的价值要相当于留置物的实际价值,以免造成债权人的经济损失。
三、
留置权的实现程序是怎样的
留置权的实现程序如下:
1.债权人行使留置权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2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但不得少于2个月。
2.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留置物,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找法网提醒您,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